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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證人可以找家人嗎

在台灣的婚姻制度中,若夫妻雙方選擇「協議離婚」,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必須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,並有兩名以上的證人簽署後,才能持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在這個過程中,常有人提出疑問:「離婚證人可以找家人嗎?」這問題其實沒有單一答案,而是需要從法律條文與實務操作來釐清。

首先,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禁止家人擔任離婚證人。只要符合成年(年滿20歲以上)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,並能理解文件內容,就能成為合法的證人。因此,理論上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甚至成年子女,都可以成為離婚協議的證人。

然而,法律雖然未禁止,但在實務操作中,卻存在一定爭議。原因在於,證人不僅是「簽名而已」,而是要確認夫妻雙方是在自願、沒有受到強迫的情況下離婚。如果證人與當事人關係過於親密,像是直系血親,可能會被質疑是否具有「中立性」。舉例來說,若夫妻因財產糾紛而協議離婚,父母若站在其中一方立場簽署,日後另一方若提起爭議,可能會主張證人有偏頗之嫌,進而影響協議的效力。雖然法院不會僅因「家人」身分就直接否定效力,但確實可能造成程序上的爭議。

另一方面,未成年人或不具完全行為能力的家人是不能擔任證人的。例如未滿20歲的子女,即使願意簽名,也不會被承認具有法律效力。同樣的,若有精神疾病或被法院宣告監護的人,也不能作為證人。

綜合來看,從法律角度來說,家人可以擔任離婚證人,但必須符合成年、具備行為能力的條件;同時要注意「中立性」,避免選擇明顯偏袒某一方的親屬。若要讓協議更具公信力,建議選擇與雙方關係適中、立場中立的親友,甚至是律師、公證人。如此一來,既能合法,又能避免後續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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